15年專注研發環鏈電動葫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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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電動機的保護要求在《定檢規》中與GB/T 3811-2008和GB/T6067.1-2010中的相關條文要求除了電動葫蘆除外基本一致。而有關《機械行業標準》中沒有規定“電動葫蘆除外”,但很明顯,籠型電動機的驅動機構對電動機不能設置過電流保護。那么如何理解《定檢規》關于“電動葫蘆除外”這一特殊規定呢?
首先需要了解電動葫蘆的控制原理。電動葫蘆作為起重機的重要組成部分,廣泛應用于電動單梁起重機、電動葫蘆橋式起重機和電動葫蘆門式起重機,其驅動與制動兩個裝置絕大部分都是合二為一的錐形制動鼠籠型電動機。我們以CD型電動葫蘆為例來研究其原理。其結構如圖1所示。其工作原理為:電機軸通過橡膠輪胎式彈性聯軸器連接到減速軸。當動力減速機高速軸轉動時,驅動扭矩通過齒輪傳遞到減速機末極大齒輪,大齒輪通過花鍵與空心軸連接,空心軸通過花鍵與滾筒連接,使滾筒通過減速傳動的扭矩轉動,然后鋼絲繩纏繞或脫離卷筒,使吊鉤和負載上升或下降,完成升降機構的功能。當電機定子斷電時,彈簧推動制動環抵靠制動輪制動。通電時,彈簧被電磁力壓縮,制動環將脫離制動輪,并使用電機釋放制動器以旋轉。它是提供電源的同時具有自制動功能。即,除了當切斷電源時的自制動之外,在電動機由于正常操作期間的電氣故障而斷電的情況下,當停電時,自備制動器可立即自行制動,即機構不失速(特別是起重機構),以保證起重機安全正常運行。
因此對于采用電動葫蘆作為起升機構的電機一般是可以不必采用電動機過流保護的。對于相應行業標準中規定的有關籠型電機也可不設置電動機過流保護原理一致。